尾牙餐會及摸彩稅務問題

接下來進入尾牙旺季🍾
在狂歡之餘,公司也要留意稅法相關規定喔~
以下分為「營業稅」及「所得稅」簡述:

📌營業稅 📌

1️⃣舉辦餐會及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,屬酬勞員工性質,因此不得扣抵。
(營業稅19條1項4款)
2️⃣若原先打算供營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,進項稅額已扣抵,但後來將這批貨物或勞務用來舉辦餐會或摸彩等活動,則須視為銷售,開立發票給公司自己,將該筆多扣抵的營業稅繳納回去,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,再做收入調節的減項。
(營業稅法3條3項1款、營所稅查準15-1條1項1款)

📌所得稅📌

摸彩抽獎(獎金、獎品)原則上應列報員工的所得,詳列如下:
1️⃣境內居住者、中獎金額>20,000
須扣繳10%,並列單申報。
(所得稅法88條、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條1項7款)
2️⃣境內居住者、中獎金額1,000~20,000
不須扣繳,僅列單申報。
(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條1項)
3️⃣境內居住者、全年給付所得≤1,000
不須扣繳,也不須列單申報。(理論上不會出現此狀況)。
(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條3項)
4️⃣非境內居住者
無論金額,一律扣繳20%,並於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。
(所得稅法92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