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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掉公司車,有什麼要注意的嗎?

分享一則國稅局新聞稿的案例。一家公司將折舊攤提完畢的公務車,直接過戶給老闆親屬代步。

老闆以為既沒對外收錢,只是自家人轉讓就不算買賣,自然不需要開發票。

結果,國稅局透過監理所的通報資料精準查獲,這家公司不僅被要求按車輛的市場行情補繳營業稅,還額外面臨漏稅罰。

這不是特例,這是創業者在處分固定資產時踩中的稅務地雷。

今天,帶你拆解公司車輛過戶背後,那些你可能忽略的真實商業代價。


決策盲點:無現金交易的錯覺與僥倖心理

老闆在處理公司舊車時,常認為只要沒有實質的現金收入,例如無償送給家人,或是直接拿車去抵償公司債務,就不屬於營業行為。

為了單純圖個方便,或是省下 5% 的營業稅,往往憑直覺做決策。

但真實的商業代價是:一旦被查獲,你不僅要把省下來的稅連本帶利吐回去,還會留下不良的稅務紀錄,增加未來公司被查帳的風險。


法規真相:跨機關連線與 AB 約的隱藏成本

稅法看的是實質行為,而不是你有沒有收到錢。

依據現行稅法規定,把公司資產無償移轉給他人,或是用來抵債,在法律上都視為銷售

既然是銷售,就必須按照過戶當下的時價來核算銷售額並開立發票。

那麼,國稅局怎麼知道你賣車呢?因為現在政府的跨機關連線,已經很完備了。

只要你在監理所完成車輛過戶手續,系統就會自動將資料通報給國稅局。

只要發現車牌換了人,卻沒有對應的發票,就被查獲囉!

此外,有些老闆為了少繳稅,跟二手車商簽訂 AB 約,實際賣 60 萬,發票只開 20 萬。這是極度危險的行為。

國稅局查帳看的是實質金流,一旦銀行匯款紀錄與發票金額兜不攏,不僅會被追繳營業稅,隱匿的差額還會被當成漏報所得,連補帶罰,得不償失。


落地做法:建立資產退場的 2 道財務防護網

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罰款與麻煩,請務必在公司內部建立以下兩個標準動作:

1. 確立「產權變動即開立發票」的標準作業流程

請勿將資產過戶視為單純的行政事務,公司必須建立資訊與憑證無縫接軌的鐵律。

無論車輛是賣給車行、無償贈與親友或抵償債務,只要產權移轉離開公司名下,就必須有對應的憑證。

建議明訂內部流程,在行政人員赴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的同一天,財務部門便須同步依真實對價或時價開出統一發票,從流程端直接阻斷稅務系統比對出異常的風險。

2. 堅守四流合一,誠實申報處分損益

賣車請務必按實際交易價格開立發票,確保金流、物流、資訊流、憑證流完全一致。

同時,請會計確實精算這台車的未折減餘額,誠實申報處分資產的損益。


常見問答(FAQ)

Q1:車子已經提列折舊完畢,帳上價值是零了,送給家人還要開發票嗎?

A:要的。即使帳面價值為零,稅法規定視為銷售時,必須按照過戶當下的市場行情(時價)來開立發票,不能開立零元發票。

除非車輛報廢,取得報廢證明,即可不開立發票。

Q2:如果我賣車是虧錢的(低於帳上殘值),還要開發票繳 5% 營業稅嗎?

A:是的。營業稅看的是銷售行為,只要有賣車過戶,就必須按賣價開立發票並繳納 5% 營業稅。

至於虧錢的部分,是在年底申報營所稅時,作為處分資產損失來抵減公司的獲利。所以,虧錢賣車與開立發票,這兩者之間並沒有衝突。

走正道,才是最低的長期成本。

合規申報,才是保護公司營運利潤最低的長期成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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