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,因為這名稱太長了,所以實務上一般簡稱為機關團體,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公益團體、宗教團體也包含在機關團體內。
先說結論,原則上要報稅,例外狀況不用報稅。但報稅和繳稅是兩件事,有可能報稅了,但結算出來的結果是不用繳稅的,就像我們在申報個人所得稅一樣,可能我有報稅,但不需要繳稅。因此,以下針對報稅和繳稅做簡單說明。
例外不報稅
例外不報稅的情況只有兩種,所以我們先針對例外不報稅的情況介紹。
1.符合條件的特定團體
- 符合條件
無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,僅有會費、捐贈、存款利息。簡單說就是沒有營利行為。
當年度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一億。
- 特定團體
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、同鄉會、同學會、校友會、宗親會、營利事業產業工會、各工會團體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、國際獅子會、國際扶輪社、國際青年商會、國際同濟會、國際崇她社、社區發展協會、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、直轄市縣(市)政府義勇消防總隊(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)、身心障礙福利團體(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)、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。
特定指的是上述有正面表列的才算,所以我們可以發現並沒有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”,因此大廈管委會必須要申報所得稅,至於要不要繳稅,要看他申報的內容而定。
2.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
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宗教團體,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:
(1)有立案的寺廟、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。
目前全國總計1.8萬家登記在案,但實際數量一定遠遠超過1.8萬,所以政府能夠掌握到的其實非常有限。
(2)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。
簡單說就是沒有營利行為。至於什麼叫做沒有營利行為,需參考以下的認定要點:
屬營利行為的認定請參考:
由以上兩者對照可以發現,區分是否為營利行為的一個關鍵是,金額是否訂有收費標準,若訂有收費標準,則屬於營利行為;若隨喜布施,則不是營利行為。
(3)無附屬作業組織。
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組織。
例如,有一個宗教團體的創設目的是推廣該宗教與素食,因此另外開了一間有收費的素食自助餐,那麼這間素食自助餐就是宗教團體的附屬作業組織。
- 只有上述「符合條件的特定團體」、「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」這兩類可以免申報所得稅,其他的機關團體都應該要申報所得稅,至於繳不繳得到稅那是另外一回事囉!
原則應報稅
既然知道原則上需要報稅了,接下來我們就來談一下是否需要繳稅。
下列所有條件皆符合規定就可以免納所得稅:
- 依法立案登記
- 禁止盈餘分配
- 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
- 無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
- 基金及各項收入存放及運用
- 關係人任董監事比例限制
- 禁止非常規交易
- 支出比例
- 會計紀錄完備
9款規定當中,我們假定其他款項都符合條件,只針對當中的第8款快速的說明,實務上通常也是第8款比較難判斷。這邊提供簡易判斷的三個流程。分別是支出比、結餘款、編列四年計畫。
- 流程1:支出比60%
因為效率性的考量,政府希望能促進機關團體將善款運用在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上,因此設計了,支出佔收入60%以上即可免納所得稅的優惠。計算支出比的細節大家可以參考以下這個公式。
- 流程2:結餘款50萬
如果今年度的支出比未達60%,就會走到流程2,看今年度的結餘款是否有超過50萬,如果沒有超過50萬,依然是免納所得稅的。如果超過50萬的話,就須要走到流程3,編列四年計畫。
- 流程3:編列四年計畫
編列四年計畫有以下幾個重點要留意:
- 預計未來四年內如何將結餘款運用在與創設目的相關的支出上。
- 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。
- 如果後續執行時,使用計畫有異動,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,一樣需要主管機關的同意。
- 若沒有依計畫執行,國稅局就會依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一次課徵所得稅。
- 最後,若未編列四年計畫,須依規定繳納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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