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(境外電商),適用之扣繳憑單及繳款書

給付給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(境外電商),所適用之「扣繳憑單」及「繳款書」,

依是否『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』而有所不同

,詳如圖所示。

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:
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cbec-tax-area/profit-seeking-enterprise-income-tax/approve-net-interest-rate-inquiry

 

 

「代購」、「買賣」、「代收轉付」發票開立之差異

「代購」、「買賣」及「代收轉付」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各有不同,
進而影響營業稅、營所稅,簡述如下:
👜代購
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
除了要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
也要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,並註明「代購」字樣,交付委託人
👜買賣
營業人採進、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
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,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
👜代收轉付
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,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
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,
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
❌免另開立統一發票,並免列入銷售額
新聞稿看這裡🔎https://reurl.cc/95j4d8
資料來源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120621274638034/posts/5079947558705356/

111年遺贈稅新標準!

依稅法相關規定,遺產及贈與稅 免稅額、課稅級距金額及扣除額等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,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之12個月平均)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10%以上時,次年起就會按上漲程度調整。這樣的調整機制是為了減輕物價上漲帶來的負擔、反映國人實質納稅能力,跟一般具特定目的的減稅不一樣。免稅額部分,由於110年CPI與調整基期98年相比上漲11.09%已達調整標準,因此,
遺產稅免稅額從1200萬元調至 1333萬元、贈與稅免稅額從220萬元調至 244萬元,111年發生的繼承與贈與案件即可適用。至於其他項目漲幅未達10%而維持不變。
➡完整調整說明見新聞稿:https://reurl.cc/EZMbva

111年綜所稅及最低稅負相關免稅額、扣除額、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

依稅法相關規定,綜合所得稅 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、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)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3%以上時,就會按上漲程度調整。

✅免稅額、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:111年度適用的CPI與上次調整年度(106)相比上漲4.17%,達調整標準。
✅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因107年度施行所得稅制優化而調高過,以該年度為調整基期,111年度適用的CPI與107年度相比上漲3.35%,達調整標準。

昨日,財政部正式公告111年度綜所稅相關免稅額、扣除額、課稅級距等項目調整結果,112年5月報稅適用!

此外,也告訴大家一個觀念,這樣的自動調整機制是為了 反映國人的實質納稅能力、減輕物價上漲帶來的負擔,與一般具特定目的的修法減稅不一樣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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➡新聞稿看更多:https://reurl.cc/2ok8AE

父母委託子女代收租金稅務問題

民間許多房東會委由孩子幫忙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宜,租金通常也就直接讓孩子收,不過國稅局提醒,這樣的模式下,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屬於委任關係,無論租金實際上是孩子拿到還是交給父母,

國稅局都會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為所得人,仍要由父母來申報租賃所得
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,有一位甲君將名下房屋委託兒子管理,授權兒子代為與房客簽約,並讓房客把租金交給兒子,甲君認為租賃所得人是兒子,應該算在兒子的所得,並由兒子申報所得稅。
然而國稅局想的跟他不一樣。國稅局指出,兒子只是代理甲君,實際上房東仍是甲君,租約的效力、出租財產的租金,都應該算在甲君這邊,官員解釋,稅法對於納稅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,不會因為父子之間的約定,而改變課徵對象。
因此即使房屋租金是約定讓兒子受領,出租人甲君仍是租金所得人,不能依其主張變更所得人為乙君。除此之外,若父親讓兒子直接受領租金,

也可能牽涉到贈與稅的問題,須檢視是否超越每年免稅額

官員表示,實務上常發現,父母委託子女處理租屋事宜,且租給營利事業,營利事業在辦理扣繳時,扣繳憑單是開給子女,而非父母,然而國稅局認定的房東應該是父母,儘管已辦理扣繳,稅局可能還是會在父母這端設算租賃所得。
官員表示,通常父母會有這樣的安排,除了無力處理租屋雜事,也可能為了節稅考量,例如子女所得較低、適用稅率級距較低,因此希望讓租金所得由子女來申報,但實際上,國稅局仍會將租金歸在父母所得,這麼做並無節稅效果。
國稅局表示,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,但不影響財產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的認定,扣繳義務人也應依規定,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,並申報扣繳憑單,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所稅。
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5873607